景德镇市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平台的采购方式与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6-01-29】
(一)公开招标: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邀请招标: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三)谈判采购:指同时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一般不超过三轮,最终根据谈判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实施过程可参照竞争性谈判程序进行。
(五)询比采购: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优先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采购人组建询比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比通知书或发布询比公告,供应商依照询比文件要求报价,采购人按既定程序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竞价采购: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采购人组建竞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布竞价公告,供应商依照竞价文件要求进行多轮报价,采购人按既定程序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直接采购: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围绕主责主业确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八是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明确的其他情形。集团内相关企业之间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应当由集团总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

